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欢迎您!
2024年12月07日 星期六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等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可以视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并享受免税政策
2024年09月19日 11:09:34
阅读量:40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是金融机构应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为小微企业,判定是否属于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小微企业且以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金融机构也可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有效期间内,借款合同约定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小微企业注销且借款合同仍继续执行的,金融机构可继续就该笔小额贷款收到的利息收入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办单位: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 维护单位:龙采科技 闽CP备14019276号-1
联系电话:0591-87505250 监督投诉:0591-87562071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33号 邮编:350001 邮箱:fjscsxx@163.com
微信公众号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