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