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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年07月08日 16:40:24
阅读量:525
信息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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