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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2日 星期三
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是否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及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4年06月07日 17:47:11
阅读量:82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
规定,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
(
附件
3)
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
附件
4)
,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
0.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上一篇: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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