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概况
信息公开
协会通知
协会动态
最新动态
财税政策
政策解读
纳税辅导
纳税信用
专题专栏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培训报名
会员资格查询
会员风采
公众参与
合作申请
监督投诉
资料下载
《福建财税》编辑部
党建工作
首页
协会概况
信息公开
协会通知
协会动态
最新动态
财税政策
政策解读
纳税辅导
纳税信用
专题专栏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培训报名
会员资格查询
会员风采
公众参与
合作申请
监督投诉
资料下载
《福建财税》编辑部
党建工作
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欢迎您!
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2024年06月07日 17:47:44
阅读量:53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
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
征收率减按
1%
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上一篇:
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是否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及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下一篇:
福建创合源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相关部委网站
国家统计局
民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政府网
省级政府机关网站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省政府网站
各地市网站
其他网站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中国税务报
求是网
央视网
人民网
首页
|
协会概况
|
信息公开
|
会员服务
|
公众参与
|
《福建财税》编辑部
|
党建工作
主办单位: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 维护单位:
龙采科技
闽CP备14019276号-1
联系电话:0591-87505250 监督投诉:0591-87562071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33号 邮编:350001 邮箱:fjscsxx@163.com
微信公众号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