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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2日 星期四
关于参加2017年境内闽货华夏行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的通知
2017年02月19日 09:20:39
阅读量:238
信息来源: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拓展市场成本,不断提升闽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将支持企业参加列入省商务厅2017年度展会计划的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

(一)支持类型

1.重点展会活动(A类):  按照年度全省商务工作重点,综合全国区域特点和我省产业、商品优势等因素,全年选择5个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展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的2017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我省为主宾省)共6个展会平台(见附件1),作为重点组织策划和举办的展会活动。重点展会活动展位数一般不低于100个或光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政府主导的展会活动(B类):  根据商务部、省政府工作指示以及我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对口支援需要,支持企业参与10场由政府主导的展会项目(见附件2)。实施过程中,遇有省政府交办支持的展会活动,原则上依B类标准办理。

3.市场化运作的展会活动(C类):  选择30场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企业参展意愿较强的展会项目(见附件3),对参加展会的企业予以支持。

(二)支持范围、对象

对我省企业(不含厦门)参加列入年度展会计划的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给予展位费补助;对重点展会活动(A类)额外给予布展费和承办费等补助。

(三)支持标准

1.重点展会活动(A类)  

1)展位费:一般商品参展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个展位的全额补助;机械装备类、家具类(含根雕)、石材类参展企业可享受不超过6个展位的全额补助。

2)公共布展费:全额补助。

3)承办费:原则上为活动总费用的10%,最低5万元/场。

A类重点展会由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组展单位统一组织参展,对企业自行参展的不予补助。    

2.其他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B类和C类)  

企业可以自行参加    B、C类展会。参加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举办的展会,每个展会单家企业补助展位费不超过10万元;其他城市举办的展会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全年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1)B类:第一个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全额补助,第二个展位给予不超过二分之一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的展位费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2)C类:第一个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二分之一补助,从第二个展位开始的展位费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

(一)支持类型

根据年度服务贸易重点,扩大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支持企业参加    21场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其中,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列为重点展洽会(见附件4),其他列为一般展洽会(见附件5)。

(二)支持范围、对象

对我省企业(不含厦门)自行参加或者通过组织单位参加列入年度支持展会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对无展位费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给予会务费(含报名费、注册费、参会费)补助;对重点展洽会给予公共部分的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补助。    

(三)支持标准:同一展洽会每家企业最多支持    2个展位。展位价格和会务费参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的平均价格,就低不就高。同一展洽会单家企业补助费用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全年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1.重点展洽会统一组展公共部分的展位费、布展费和承办费给予全额补助;原则上,承办费为总费用的    10%,最低5万元/场。企业自行参加重点展洽会的扶持标准,按一般展洽会标准执行。

2.一般展洽会  

(1)参加境内外展洽会有展位费的,第一个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第二个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展位费低于3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给予补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补助。

(2)参加境内外展洽会无展位费的,给予会务费(含报名费、注册费、参会费)补助:境内按每家企业不高于1万元补助,低于1万元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给予补助;境外按每家企业不高于2万元补助,低于2万元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给予补助。

三、展位数量及展位费、会务费认定

(一)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界定。非标准展位按标准予以折算,不足9平方米的,按一个展位予以补助。

(二)展位数及展位费按主办方提供的展位确认书及展位发票、展览公司或企业付给主办方的银行付款单、发票以及参展展位照片、视频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申报会务费用按向主办方提交的报名费、注册费、参会费等凭证,参会人员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在展会期间活动的照片、视频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展会申报

(一)申报方式

对同一个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参加重点展会项目的,由组展单位统一收集后,直接交付至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初审汇总;参加其他展会项目的,企业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展会组展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材料统一交付至省贸易促进中心初审和汇总。

(二)申报材料

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的为团体项目,参展企业自行申报的为单一项目。各项目须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团体项目在提交材料时需出示完整的原件材料,核对后退回。申报时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式叁份,其中:直接送省财政厅一份、送省商务厅或省贸易促进中心两份):    

1.闽货华夏行A类和服务贸易重点展洽会(团体项目)  

(1)申请单位展洽会资金拨付申请表、对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承办单位与我厅签订的承办协议。

(2)展洽会工作方案、招展通知书、展位确认书和租赁合同、展位费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3)展洽会布展协议、布展费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4)展洽会广告宣传、配套活动协议及费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展洽会参展企业汇总表、现场照片。

(6)展洽会项目费用发票(含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广告宣传费、配套活动费和税费等各项费用)复印件。

2.闽货华夏行B类、C类和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  

1)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团体项目应提供展会主办方或者组织单位出具的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参展企业名单、展位数、展位费用等),组织单位支付主办方以及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单一项目应提供展会主办方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展位费等),参展企业支付主办方的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展位费发票备注栏应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展位数、展位费用等。

(3)参展企业展位、人员现场照片和开展、展期和撤展期间视频。参加境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的,还应提供参展企业人员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3.申报会务费用补助(无展位费的)  

(1)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参会企业向主办方或组织单位缴纳的会务费(含报名费、注册费、参会费)发票、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发票备注栏应明确展会名称、时间等。

(3)参会人员出入境记录证明复印件,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照片和视频。

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按展会结束日期(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每年进行两批次审核、拨付。

五、展会项目的管理、监督、审核和拨付

(一)加强展会项目管理。建立展会项目数据库,对展会资讯汇总、整理、分析和管理,为提高参展参会实效提供支持和依据。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采取申报情况分批公示,审核结果定期公示的方式,在省商务厅政务网专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情况公示结束后,承办单位进行初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经审核、公示后方可拨付。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展会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省商务厅纪检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展会活动进行监督。

(四)申报展会资金补助的参展企业,展示展销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福建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伪报、虚报、套利等方式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单位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曝光,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展会资金申请资格。

      

附件:2017年闽货华夏行及服务贸易展洽会计划表(附件1-5)

(具体表格也可浏览福建财税网http://www.fjcsw.com.cn“公众参与”栏目在线下载):

 

 

 

 

 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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